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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案,增訂每年考績丙等人數必須達到 1-3%,而且十年三次丙等就可以辭退或者強制退休。好像是提升公務人員績效很好的辦法,但是仔細研究數據後,可以發現現在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案就像癌症一樣,不進反退。

首先丙等人數 1-3% 就有學問。譬如一個30人的小部門,就可選擇4個績效真正有問題的人員,輪流每年一人打丙等,就可過關,而且十年內同一人不會打三次丙等。當然這四個人如果無法由老員工挑出,可由部門新進人員為了大家的福利,勉強擔任苦主。反正現在修正案增加打丙等仍可領年終獎金,只是不能領績效獎金。

但是考試院為了替公務人員爭回「顏面(福利)」,相對於打丙等的強制規定比率 (現在每年打丙等公務人員只有 0.16%,考試院長關中強調這種打丙等比率事實上無法達到淘汰人員的立法目的),特別增訂優等考績,打優等考績人員除了進本俸一級(加薪),還加發1.5個月年終獎金,如果已經達到本俸最高級,則不能加薪,但是加發2.5個月年終獎金。

考試院真是太好的談判者,以後國家對外簽訂 FTA或者各種條約,都可請考試院這批人去擬定條約,必能裡子和面子都顧到。考試院乾脆改成「行政院對外條約司」吧!!

什麼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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